针对城市特高收入家庭
3000元
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创设个人所得税初始,主要针对外籍在华工作的高薪人士,属于第六种选择。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虽然占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但已经成为地方第二大税种,财政功能越来越重要。随着人民逐步富裕,纳税能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功能应当从第六种选择,先转变为第三种选择,然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转变为第二种选择,最终转变为第一种选择,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承担财政功能为主的税种,同时通过税率制度的合理安排和税款的定向使用,让个人所得税发挥更大调节作用。因为通过收入和支出联动的制度安排(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定向使用),通过对相当多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课征税负不重的个人所得税(广税基低税率,例如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积少成多,然后通过专项支出或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办法,转移给低收入家庭,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福利增进的目标;也有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现代民主意识;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效率损失,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根本上还不是税率高低或征税与否的问题,而是征税以后税款用在何处的问题,如果税款真正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要税率适度,征税广一点、不会有大碍,而且还会因为调节了收入分配、改善了公共设施和社会环境,出现和谐社会局面而起有益作用。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间接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两个方面,将两个方面的数据加总。为了适应物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应当执行指数化,每年一定在国家预算案中公布。并且为了防止越富有的地区纳税越轻、税负差别导致人才逆向流动(即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不宜实行基本额加各地浮动的办法,更应防止各地自行规定扣除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