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敖書儀關於這方面的第三點疑問是不但在“奠雁訖,遮女出堂,父母誡之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後直接敘“同牢盤,合巹杯,帳中夫妻左右坐”的合巹禮,中間不再有迎回男家的過程;而且述合巹禮本身又有:“令童子對坐,云:一盞奉上女婿,一盞奉上新婦。如女婿飲酒,女家人製(奉?)之三酌。三製(奉?)訖,則女婿起。側近脫禮衣冠,清劍履等,具襴笏入……去[扇]訖,女婿以笏約女花釵,于儐相夾侍俱出,去燭成禮。”整個過程,女方只有一次被稱爲是“新婦”,而男方則多次被稱女婿,且特別提到飲酒由女家人“奉之三酌”,是仍然以女家爲主,男家爲客。所以書儀雖然下面也引《禮記》說,“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燭,心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動樂,思嗣親也”,把婚姻說成是嫁女取婦,但其描述的婚禮給人印象仍是在女家而不是男家。
婚姻的舉辦爲什麽會在女家呢?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與贅婿的風俗有關。贅婿在唐朝並不少見。《太平廣記》卷三一五《吳延瑫》(出《稽神錄》)記廣陵豆倉官吳延瑫家爲弟求婚,有張司空女托鄰媼議婚,並具酒食請延瑫妻。“女即出紅羅二匹曰:‘以此爲禮。’其他贈遺甚多。至暮,邀鄰媼具歸其家,留數宿。謂媼曰:‘吾家至富,人不知耳。他日皆吳郎所有也。’……庭中繫朱鬣白馬,傍有一豕,曰:‘此皆禮物也。’廳之西復有廣廈,百工製作必備,曰:‘此亦造禮物也。’”贅婿使得一些本來應在男家進行的事,包括財禮就由女家備辦了。而如果是這種情況,上面所說用鋪帳來顯示女家之富大概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據知東漢魏晉之際,還有一種男到女家的情況,這就是《通典》卷五九《嘉禮》四中所记當時流行的“拜時婚”。陳鵬《中國婚姻史稿》根據杜佑所說,解釋爲“拜時,可稱簡易結婚,其制以紗縠蒙女首,送至婿家,婿親發之,男女交拜訖,並拜舅姑,便成伉儷,此制蒙于東漢,至魏晉而盛”[14],是故然也。但古禮嫁娶有時,遇到喪事或者因成婚之年不吉等原因卻不能大事鋪張地婚娶,拜時婚就是遇有這種特殊變故而採取的變通之法。《藝文類聚》卷四○載劉恢與範注論婚事曰:“禮無拜時,拜時出於末世耳。將以世族多虛(虞?),吉事宜速,故以好歲拜時,新年便可婚也。”[15]《通典》前揭卷《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一節稱東晉廢帝太和中,因“功曹魏隲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之”问题,謝奉與郄愔箋称:“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爲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與上所說義正同。謝安也議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三族多虞”就是指父母妻族中有喪事。由於當時士人中既有嫁女拜時,也有娶婦拜時的[16],也即男家、女家有喪的情況都有,所以有時會有到女家成婚的情況。但這種婚禮並不是男子真的不親迎,而是先由男子到女子家行交拜之禮,然後等到適當時候再去迎娶。《通典》同卷《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自後漢魏晉以來,或爲拜時之婦,或爲三日之婚”的“三日之婚”和謝奉“雖未入婿門”云云均指此也。拜時、三日的說法雖然都不見於古禮,對於這種服喪期間的成婚世俗也議論不一,但是王肅、鍾毓、毓弟會、陳群、群子泰等禮家卻都取贊同態度,說明魏晉之禮更重人情。
拜時婚的婚姻形式可能啓迪了後世的“借吉成婚”,不過據杜佑說,“宋齊之後,斯制遂息”,是唐朝已經沒有。所以以上張敖書儀對於婚禮模棱兩可的含糊記載,可能還是與贅婿有關。它進一步說明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是存在的。特別是這件書儀出自歸義軍河西掌書記張敖之手,應很能適應敦煌地區的民俗,而此點與敦煌所出《下女夫詞》也是相應的。但是這些內容與書儀上面由男方納采送通婚書的情況卻很不一致。那麽,爲什麽書儀本身會有這種模棱兩可、前後矛盾的內容呢?我以爲應與它的來源有關。張敖在序言部分特別說明,他的書儀是從鄭餘慶《元和新定書儀採其的要,編其吉凶”而來。我們不能想象,原來出自中朝、並刻意用“士大夫之家吉凶輕重”校正民間禮儀的鄭氏書儀是以“男到女家”作爲婚姻正統來宣傳的。所以,張敖在纂集書儀的過程中可能既吸收了原書儀中男家納采送通婚書的內容,使之符合古禮和儒家傳統婚式,又由於結合敦煌地區的需要,將婚禮實際設計在女家,使得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在兩種婚姻形式下都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