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从《历代志》到《以斯拉-尼希米记》:以色列民族史观的集中体现
前已说过,这两卷书本是连续性的叙述,在希伯来《圣经》的历史书卷中,它们是最晚出的。“历史就是耶和华神对以色列民族的救赎史”的历史观在它们的编写原则和对历史事件的解释中得到了完整而集中的体现。它们在记史上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作为晚出的史书,《历代志》和《以斯拉-尼希米记》并没有从耶和华神的创世活动开始记述,而是从第一个人――始祖亚当开始书写历史。但前者的重点是以色列进入王国后的历史,特别是统一王国和犹大王国的历史;后者则集中记述回归后犹大人建立政教合一的民族共同体的过程。《历代志》在开始几章的编写上采用了《创世记》中“逐代递减”的谱系记载原则,从亚当以下一直记述到大卫,而在记述分国后的民族历史时,几乎置北国历史于不顾,专记南国历史,其目的是要将耶和华神的普世救恩逐渐缩小到大卫王及其支派身上。
其次,两书以“犯罪-惩罚-悔改-拯救”的观念模式来解释小到具体事件,大到民族命运变化的原因。如对犹大历史上颇受赞誉的约西亚王的阵亡,《历代志》的解释是他不听耶和华通过埃及王对其警告的结果[64]。对虽作恶累累,但却国运长久的犹大玛拿西王,《历代志》的解释是他在被亚述王俘虏时,“在急难的时候,恳求耶和华他的神……及其自卑,祈祷耶和华”的缘故[65]。对犹大国灭亡,众民被掳,《历代志》说是因为末王西底家“行耶和华他神眼中看为恶的事。先知耶利米以耶和华的话劝他,他仍不在耶利米面前自卑”[66],而且“众祭司长和百姓也大大犯罪,效法外邦人一切可憎的事,污秽耶和华在耶路撒冷分别为圣的殿”,“所以耶和华使迦勒底人的王来攻击他们”[67]。而犹大人能够回归家园,则是因为面对已经悔改的子民,“耶和华为要应验借耶利米口所说的话,就激动波斯王古列的心”,使他下诏允许犹大人回归[68]。
第三,两书强调“圣约”观念,强调道德纯洁性与律法的统一。“圣约”具体体现为人对神的律法的遵守。《历代志》特别注重对宗教信仰的虔敬态度和对崇拜仪轨的描写,有时甚至不惜在原有资料上特意添加有关内容[69]。《以斯拉-尼希米记》更是用大量篇幅记述回归后的犹大人如何严格地恪守律法,如何谨守耶和华的圣日,甚至驱逐外邦女子,禁止与外邦人通婚等等。
第四,两书贯穿了“特殊恩宠论”和“弥赛亚”观念。《历代志》作者为表达这种思想,极力美化大卫和所罗门这两位有为君主,对他们的事迹、行为明显地采取了“隐恶扬善”做法。如对大卫王室中的是非,大卫谋杀乌利亚娶拔示巴之事完全不提。而对扫罗之死,却采用另一种标准说:“这样,扫罗死了,因为他干犯耶和华,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命。又因他求问交鬼的妇人,没有求问耶和华,所以耶和华使他被杀,把国归于耶西的儿子大卫。”[70]在《以斯拉-尼希米记》中的《以斯拉记》部分中,修建“第二圣殿”是极为重要的内容,而它的完成,是在回归时期的民族领袖所罗巴伯的领导下实现的,因此它也被称为“所罗巴伯圣殿”。圣殿的重建是犹大复兴的标志,是耶和华神救赎自己子民的象征。而所罗巴伯是被掳至巴比伦的犹大王约雅斤的孙子,正是大卫王的后裔。在两书作者的心目中,他无疑就是耶和华拣选的“弥赛亚”[71]。
结语
与古代埃及和西亚诸国只留下单纯记事体历史记载不同,以色列民族具有自己鲜明的历史意识;与古代希腊史家充满人本精神的历史记载也不同,以色列民族历史观的实质是一种神权历史观。以色列民族将对耶和华神的信仰融入对民族历史发展的思考和解释之中,使历史书卷的编写具有了鲜明的独特性,使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成为“历史就是耶和华神对以色列民族的救赎史”的历史观的形象阐释。这种独特的历史观与以希腊、罗马史学为代表的西方古典史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众所周知,希伯来《圣经》后来被新兴的基督教接受为《旧约》,《新约》其实在诸多方面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观念,而《旧约》和《新约》共同构成的基督教《圣经》对中世纪西方史观的形成、史学的发展又具有深刻和深远的影响。因此,当我们讨论基督教史观时,是必须对它的渊源予以充分重视的。
[1]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何兆武、张文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2]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第18页。
[3]张广智:《西方史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4]即基督教所称的《旧约》。犹太民族则称自己的民族经典为“塔纳赫”(读作Tanach,缩写为TNK),义为“律法、先知和文集(圣录)”。国际学术界也以Hebrew Bible(希伯来《圣经》)称之。因此,当我们谈到古代以色列历史时,是不应该用“《旧约》”来称呼以色列人的经典文献的。
[5]《塔木德》(Talmud)的编纂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公元200-210年间,在乌沙犹太教公会首领、犹大亲王犹大拉比(Rabbi Judah)的主持下,将100余位著名拉比的13部阐述律法的法规文集编辑成一部《密西拿》(Mishna,义为“口传的教诲”),用以指导犹太人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做才是符合摩西律法精神的。3世纪后,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拉比们又补编了另一部律法释义汇编《革马拉》(Germara,义为“完成”)。两部份合在一起称《塔木德》。这部于公元4世纪中叶完成的巨著在犹太教史上被称作《巴勒斯坦塔木德》或《耶路撒冷塔木德》。此后,巴比伦犹太社区的拉比们继续进行增订和补编,于公元5世纪末完成了规模更为宏大的《巴比伦塔木德》。它是犹太人口传律法的总集,是仅次于《塔纳赫》的第二经典,也反映了巴勒斯坦和巴比伦地区犹太人数世纪来的宗教、伦理、政治、经济、学术研究等各方面的历史状况。对犹太人来说,《塔木德》就是日常生活的准则和道德伦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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