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行省直管县体制,是扩大县的自主权,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实行市管县体制之前,市县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实行市管县体制之后,市县之间有了明确的隶属关系和等级关系。由于市县都是一级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一旦牵涉到利益关系,中心城市往往利用其有利的行政地位,以各种形式侵夺县的利益。例如,在执行分配计划中,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上级下达的资金、物资、农转非指标等,往往采取中间截留的办法。甚至有的市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低价从县调进农副产品,侵占县的利益。因此,在市管县体制下,县普遍认为,市对市区和县有亲疏之分,市领导县不是市帮县、市带县,而是“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市挤县”、“市压县”,其结果是严重压抑了县的积极性,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导致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重要的体制原因。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就必须克服这一严重的体制障碍,实行省直管县体制。
二、省直管县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带来的体制变化
从“强县扩权”到省直管县,是一个逐步深化的改革过程。这项改革的第一步,是从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入手的,即一些省首先在财政上实行了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即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地级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
显然,在财政上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必然要求其他方面的改革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比如,在财政上实行省直管县,要求合理界定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事权,因为,只有把事权划分清楚了,才能调整和规范省与县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如果在财政和社会事务上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而在干部人事管理上不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那么,必然导致体制内部运转的不协调,甚至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全的省直管县体制,既包括财政方面的省直管县,也包括社会事务和干部人事方面的省直管县。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然导致地方行政体制的一系列新变化。
第一,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将意味着终止市管县体制,从而减少行政层级,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在管理流程上,将由省直接对县进行管理,而不再经过市(地)这一中间环节。
第二,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将使市(地)的行政建制发生重要变化。在市管县体制下,管县的市是广域型的行政建制,其管理范围既包括市区和郊区,也包括广大农村。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后,市(地)由广域型的行政建制转变为城市型的行政建制,其管理范围只是市区和郊区,而不再管理周边的广大农村区域。
第三,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将意味着重新构建省、市(地)、县的关系,扩大县级政府的管理自主权。在省直管县体制下,市(地)与县之间,不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关系。
三、实行省直管县体制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 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市县分治
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市县分治,即从行政建制角度,恢复市(地)、县的本来属性,它们之间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各自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事务。按照国际通例,市是城市型的行政建制,县是广域型的行政建制。市作为城市型的政区,主要管理本市的市区和郊区,不再管理农村区域;县作为广域型的政区,直接管理县属的乡镇。市县分治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型政区的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克服虚假城市化现象;三是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
实行市县分治以后,如何协调好市县之间的关系?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和机制,有效防止市县分割,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市县分治的情况下,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市的设立,只能采取切块设市的模式,而不能再采取整县改市的模式。这样又会遇到新的市县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和民主手段加以解决,即以法明确规定设市标准,凡达到设市标准的建制镇,只要该镇多数公民表决愿意升为市的,即可报有关部门批准,县级政府不得干预。在城市化进程中,县作为主要管理农村区域的行政建制,其管辖范围和管辖人口出现萎缩是必然的,这是历史的进步,而不是什么可怕的现象。
(二)依法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须依法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并不是很明确。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这一条规定就包含了三级半政府,即省级政府、副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众所周知,管理最忌讳上下一般粗,而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上的上下一般粗居然有法律依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职权不清,必然导致争权夺利和推诿扯皮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即有利的事大家都去争,没利的事大家想方设法都去推,其结果,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因此,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须明确划分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