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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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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30 00:24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点击:204次
   [摘    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主题之一。公共权力被提升为国家权力,导致了公共权力自身的悖论以及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矛盾,进而成为许多社会纷争的根源。事实上,公共权力作为中介环节,或者从个体利益的需要出发来维护、增进、分享、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来保障、增进、损害个体利益。不管在何种场合,公共权力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公众利益的这种内在矛盾,这也正是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价值。我们的现实任务是:严格划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线,谨防二者相互僭越。
[关键词]公共权力;公民权利

      公共权力(简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简称私权利)的矛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主题之一,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最为严峻的难题之一。究竟应当如何权衡二者的轻重,究竟应当如何处置二者之间已经和还将产生的磨擦和冲突?这不仅是一个极其现实的政治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急需加以研究和阐释的政治哲学、政治伦理学课题。

      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无意对这种概念分歧展开争论,而是采用多数学者所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看法,借以表达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力量、两种利益、两种追求,进而探讨二者的根源和实质,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社会机制。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是习惯意义上的“公”、“私”概念,而只是借以标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应关系。笔者力图通过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这两种力量、两种利益、两种追求的考察,来探析二者的政治伦理价值,进而引申出可行的方针和对策。

      一、历史追溯

      公权力作为社会生活秩序的权杖,历来被视为社会生活的主导者,尤其是在具有强烈的社会本位传统的东方社会,一直被理解为是第一性的、对民众具有决定和支配作用的力量。例如,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皇权主宰一切,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大众则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正因为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从而导致我国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的行政权力本位观。这种行政权力本位观不仅规定传统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面貌,而且也规定传统社会精神生活的基本面貌——先公后私的、整体本位的道德观便是突出的表现——于是,传统社会的全部社会生活中都充斥和弥漫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主宰、控制和侵犯。世世代代,几乎没有人认为这有什么不正常;相反,人人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正如《盐铁论》中记述的,“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未通第十五)。

      然而,当我们把眼光投向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时,立即就可以发现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最早以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代表——对公共权力本位观的颠覆所产生的震撼效应:与中世纪的传统截然不同,在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日渐被颠倒过来了。卢梭这样表述社会契约及其达成的公共权力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于是,人们相信个人权利是天赋的、第一位的,公共权力不过是以契约形式达成的部分个人权利的让渡,其目的依然是为了保障天赋人权。自此,个人主义便理所当然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驰骋,并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精神动力。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中所阐发的个人奋斗,在一定程度上概括表达了西方社会这种历史演变进程的特有成果。他写道:“一种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它所欲达的经济成功,这与农民追求勉强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与行会师傅以及冒险家式资本主义的那种享受特权的传统主义也是截然相反的。”

      从公共权力本位过渡到个人权利本位,这似乎表现为一种历史进程的逻辑。然而,要从理论上说明公权力的本质和根源,还需要从公权力的产生及其与私权利的关系之历史演变说起。

      恩格斯曾经借助格•路•毛勒对“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村落、田庄、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考察和分析了国家产生前后的公共权力及其在性质和特征上的区别。恩格斯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很久就已经存在公共权力,人们借以调解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争端和纠纷。但是,在“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中,公共权力是由人们共同掌控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这时的氏族首领,是名副其实的公众代表,“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作为氏族最高权力机关的氏族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人们通过这种民主集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不难看出,这个时期的公共权力并没有与民众权利相分离,相反,公共权力常常被等同于民众权利。因为,“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五条件服从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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