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恩格斯的考察和分析中可以引申的结论是:原初形态的公共权力就是人们共同掌控的、协调和管理社会共同生活的权力;原初形态的公共权力产生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其基本功能在于调解和处理人们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争端和纠纷;原初形态的公共权力以确认和保障自然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平等地位、民主权利为前提和基础。
但是,随着财产制度的变迁,自然发生的共同体日益分裂为不同的利益集团,那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也日益丧失了作为全体公众利益代表的固有性质: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相分离,公共权力便蜕变为“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随着阶级利益的对立和阶级斗争的激化,公共权力被统治阶级提升为国家权力,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自身的悖论,以及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矛盾:一方面,公共权力沦为一部分成员的权力,而不再是全体成员共有的权力,因而名不符实;另一方面,公共权力被一部分成员掌控之后,就根本无法保证它能够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即便是在最乐观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它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人类进人文明发展以来的全部历史一再证明,正是公共权力的自身悖论导致其与私权利的矛盾,进而成为许多社会纷争的根源。
二、理论考察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实际上牵涉到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二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三是不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通常因为对公权力本质和根源的正确规定而获得明确的解决,一般也是不会产生歧义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确很少听到挑战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原则的公开言论。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存在公开挑战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原则的行为。事实上,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也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还不时需要面对公共权力侵犯公众利益的难堪和窘迫。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与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学理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已有的理论,无论是资产阶级的契约论、人权论,还是无产阶级的唯物史观,都足以说明公众利益对公共权力的规定性和公共权力对于公众利益的依赖性。但是在实践中,公众利益依然难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共权力对自身的侵犯。显然,如果不是公众利益出了问题,那就只能是公共权力出了问题:或者是公共权力的设置本身没有抑或不能体现公众利益,即公共权力的结构形式不能保障公众的民主权利;或者是公共权力的分配导致公众利益的分裂,即公共权力的不当划分引发不同的局部利益之间以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出现冲突和对抗;或者是公共权力的蜕变导致私人利益对公众利益的侵蚀,即公共权力被别有用心的私人窃取用以谋取私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力腐败。上述三类问题具有极不相同的性质,因而需要采取根本不同的实践对策。第一类问题需要通过政治民主化进程来解决,在开展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构建合理的公共权力结构,以保证“还权予民”;第二类问题需要通过优化公共权力的功能来解决,采取正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第三类问题只能通过强化监督机制来解决,只有构建起周密、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才能够有效地防范权力腐败。
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通常被认为是道德生活领域中的特有问题,其实这是不确切的。从人类生活进入文明时代开始,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就被提升为政治问题,构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中的重要结构内容,因为公共权力自身及其对象都无法回避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
首先,从公权力自身来看。公共权力虽然是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共同权力,但是迄今为止它通常需要由某个或某些个体来做代表。因此,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公共权力内部的结构关系。我们知道,在原始共同体时代,保持公共权力内部个体与整体的一致性是不成为问题的。自从人类进人私有制时代以来,由于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分离和对立,如何保持个体与整体的一致性也就成为公共权力之为公共权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个体自觉或被迫按照整体——全体成员——的意志行事时,公共权力就是服从于和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公权力;相反,当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个体背离整体——全体成员——的意志行事时,公共权力就可能不再是服从于和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公权力了。不难看出,这里的关键在于,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个体,当其个人的私利与共同利益不相一致的时候,他的行为方式的性质将直接决定他所掌控的权力的性质。这正是公权力在现代社会生活环境中所遭遇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