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严格规范公共权力。规范公共权力的必要性根源于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结合。当公共权力被提升为国家权力之后,公共权力随时都可能被异化为压制权、压迫权,从而使公民权利面临被损害、被侵犯的危险。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是与全体公民的权利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它仍然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被异化为压制权、压迫权的可能。压制权、压迫权用于对付国家的敌人是必要的,但如果用于对付公民就势必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因此,明确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区别,是我们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的一个重要思想前提。上文已经指出,公共权力在我国曾经长期被视为对民众具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因而形成了行政权力至高无上、决定一切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无疑,对于这种传统和习惯也需要作一分为二的理解。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权威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依然是不可动摇的,因为它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如果没有边际,如果不受约束,那么损害和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就将是不可避免的。坚持以法治国的方略,就是既要充分重视和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避免无政府状态的危害;又要切实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对公民的正当权利构成威胁。因此,依法行政便是唯一可行的选择。一是要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来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公共权力所涉及的全部领域都有法可依;二是要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全体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并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政光荣、违法行政可耻的新风尚,把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法制的轨道。
其次,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的根本职能,确认公共权力的这一根本职能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理论前提。因为,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的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压制,其二来自于其他个人的侵犯。显然,消除这两种威胁以保障公民权利,都需要依赖公共权力的积极作为:或者努力防范和避免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压制;或者积极疏导个体的权利诉求,协调公民间的利益关系。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性,一方面来自于公民的推动,另一方面来自于行政人员的自觉。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形成和强化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积极性的基本途径。同时,正确理解公民权利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也是保障公民权利所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公民权利包括不同层次的丰富内容,涉及经济、文化、政治等多种领域。将公民权利片面归结为某一方面的权利,无视甚或压制其他方面的权利,是导致损害、侵犯公民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进程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民主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现实任务,也是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
第三,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衡机制来防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僭越。保障公民权利,不仅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而且要防止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侵犯。严格划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是有效防范私权利侵犯公权力的前提。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侵犯通常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公民(个体)损害公权力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从而造成对公权力的侵犯;其二是公权力的代表者利用公权力谋私,从而造成对公权力的侵犯。两种情形在现象上是不同的,前者表现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僭越,表现为公共权力的无能;后者表现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僭越,表现为公共权力的腐败。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都是以个人利益损害公众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这就是说,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为真实的整体利益与合理的、正当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区分。因此,严格划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也就既要严格界定个体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又要严格界定公众利益、整体利益的真实性。防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僭越,归根到底就是既要防范以非合理的、非正当的个人利益损害真实的公众利益、整体利益,又要防范以虚假的公众利益、整体利益损害合理的、正当的个体利益。因此,用强化监督制衡机制的办法来防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僭越,从形式上也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强化公共权力的调节功能,减少和防止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力求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均衡;其二是强化公共权力的监督功能,减少和防止行政人员的以权谋私行为,努力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性。
总之,我们的现实任务就是要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借以保证公共权力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中介功能——或者从合理的、正当的个体利益出发来维护、增进、分享整体利益,同时揭露并防范虚假的整体利益对合理的、正当的个体利益的侵犯;或者以真实的整体利益的名义来保障、增进个体利益,揭露并防范非合理、非正当的个体利益对真实的整体利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