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人民民主专政在阶级结构上实行最广泛的联盟。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说,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上,工人阶级还与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实行联盟,从而扩大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把专政的对象限制在帝国主义的残余势力、买办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范围内。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新中国建设事业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民族资产阶级结盟在无产阶级专政史上是一个创举。在无产阶级专政一般含义中,资产阶级是作为专政对象被排斥在国家政权之外的,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对民族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处理上,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革命阶级参加国家政权;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他们中绝大多数成员逐渐地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成为人民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人民民主专政仍然保持着广泛联盟的特点,在工农联盟基础上,工人阶级还要与为一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实行广泛的联盟。
三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机构共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国家机关,组成完整的国家机构,分工行使国家权力,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组织,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阶级和群众基础。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民主的伟大政治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的结晶。人民民主专政既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特征,又体现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不同特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是阶级性与民主性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铲除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体制、铲除国民党一党专制政权到奠基现代民主的一次历史性跨越,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次巨大跃迁。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是工人阶级掌握和领导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其职能是对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而言,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的政治制度,实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规定。
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团结与合作,由此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与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及代表人士实行联盟并长期合作,从而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独创性特点。对此,李维汉曾指出:“长期的多党合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之一。”(7)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政体与我国政党制度的设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即与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领导和团结各民主党派共同奋斗的革命历程紧密相联系,也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要求紧密相联系。政治学认为,国家政权是一切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现代国家政权一般都有紧密联系着的三大要素即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一般来说,国体决定政体和政党制度,政体与政党制度相互适应、相互配套,以体现和维护国体。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确切地表达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内容,也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要素。工人阶级的领导与广泛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基本规定性,我国政党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这两大基本规定性的要求,才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以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由此决定了我国政党制度必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而成为一种独创性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格局形成时期。我国政党制度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要求进行制度创造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