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我国政党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前所述,毛泽东在憧憬未来国家形态和提出建国方略时,总是把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与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人民民主专政在阶级结构上实行最广泛的联盟,这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实行多党合作的基本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团结与合作,从而决定和推动了政党的合作。民主党派及成员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民主革命时期,他们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代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仍然长期存在阶级差别,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各民主党派所联系和代表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也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
2、人民民主专政为我国多党合作确立了共同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政党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是由价值体系、制度体系和程序体系共同构成的,共同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是政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共同纲领》为政治基础,为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而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政治基础,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中的地位。首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各革命阶级和全体人民实行的阶级统治,这一统治必须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来实行领导。其次,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性质和联盟特点也决定了各民主党派参政的政治地位。在我国政党制度中,各民主党派所拥有的参政权利不是对共产党拥有的执政权的分割和分享,而是处于辅助地位,而这种参政权利又是相对全面的,广泛体现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协中;这种参政权利具有长期稳定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不需要通过政党竞争来获取。
4、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决定了我国政党制度的运作方式。国家政体是国家权力产生、运行所制定的一套原则和方式,国家政体不仅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而且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的发展。不同的政体,往往决定着该国政党活动方式和程序。无产阶级专政应采取怎样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不是资产阶级议会式的,而是同时监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至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应采取怎样的政体,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即作了探索。在1948年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我们采取民主集中制,而不采取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搞民主集中制是很适合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8)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由于我国不采取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党制度的运作不采取政党竞争和轮流执政的方式,而是采取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合作的方式,其主要内容和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进行政治协商;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履行人大规定的各项职责;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这样就形成了与西方政党制度截然不同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方式和参政党的政治参与机制。
三、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政党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都是一定历史环境、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的产物和体现,不同的历史条件、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产生不同类型的政党制度,而政党制度又反过来为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服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根植于中国土壤上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历史演进和政治发展的逻辑结果,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变迁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一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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