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现行的家庭承担制的制度环境下,使农户成为直接的资金供给者,这使得农民负担由隐性转为显性。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其实质可能是原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一种表现,只要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不规范,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基层政府)就可能有扩大筹资规模的动机,并且对需求方的需求考虑不足,使得农民负担加重。这促使政府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必须争取取消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方式,将之纳人制度范畴内而趋于规范化,在村级公共产品的决策规则上,则必须强调决策的自下而上性,以使公共产品的供求相衔接。事实上,这也就是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要点。
3、农村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们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涵盖社会救济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三个主要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全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较之于改革开放初期大大增加,以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医疗保险有了较大进展,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等等。但是,城乡之间的不公平状况依然保持。在国家对农村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几乎没有承担责任。这对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能够得到比较可靠的社会基本保障,不仅是现实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现状以及农村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更是发展农业,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维护农村大局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四、 结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在城乡关系、工农关系上的第三次重大调整。第一次调整是指1980年代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给农民,分权是其核心。2003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为第二次调整,这次调整的核心是减负。作为第三次大调整的新农村建设,是实现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方案,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三次调整内容和意义不一样,过去政策是单向的,而新农村建设是系统性、综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