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在现行体制下,这种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不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仅适用于预算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而不适用于企业。因为对于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政府完全有权派人去监督拨款的使用,现在的会计集中核算实际上是会计委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会计委托制不同于会计委派制,主要在于:
1.主体和客体不同。会计委托制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会计公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向会计公司进行会计(业务)委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其所需要的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主动权在企业。会计委派制的主体是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客体是企业。企业只能接受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委派,主动权在政府会计主管部门。
2.监督体系不同。会计委托制的监督体系分为四级:一级为企业和会计公司,直接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并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二级为审计机构,定期监督会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全面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三级为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主体,对企业会计信息的产生和质量进行监督,涵盖了对企业、会计公司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四级为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公司实施行政性监督。会计委托制完善的监督体系是会计信息可靠的保障。会计委派制的监督体系只有两级:一级是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来实现;二级是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从会计人员派出主体的角度来实施监督职能,更多地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人员的监督。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有力保障。
3.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不同。会计委托制的会计人员受雇于会计公司,为企业提供会计业务处理的服务,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会计公司的发展和会计人员自身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在所服务企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如果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或者做假账,对其自身和会计公司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影响其从业资格。会计委派制的会计人员是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派出,代表着一种监管权力,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会计人员在企业中不仅仅是提供服务,更大程度上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不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委派的会计人员只要业务不出差错,其职位一般是不会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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