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高校毕业生按培养方式实现就业。具体归纳为:国家计划统招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一般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逐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体制;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国家教育部每年都会就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颁发通知。各高校、各地区就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也会制定一些就业政策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因此,毕业生在就业时,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就业中走弯路,才能正确地选择合适的工作单位。
2、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特点是什么?
(1)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为毕业生的就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每年毕业生就业前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颁布文件,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有着社会其他人员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2)就业时间集中。每年3月或7月,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
(3)初次就业。高校毕业生大多数没有就业经历,缺乏就业经验;而社会其他待业人员的就业是再就业与多次就业,他们有相对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就业经验。
(4)高校毕业生学历相对整齐,从大专生到研究生,年龄相近,所学习的专业知识仅仅是基础,相对比较接近,因而就业时竞争比较激烈。
总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特点,在为就业带来机遇和便利的同时也给毕业生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3、什么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供需见面”是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为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沟通信息的活动。通过这项活动,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本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使用方法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则向学校介绍单位的概况、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及具体使用要求。 因此,“供需见面”是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种方式,毕业生可了解用人单位概况(包括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培训制度和事业发展前景等情况);用人单位则根据要求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如知识、专业水平、能力、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决定是否录用。如双方达成协议,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方案和就业的依据。
4、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开展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供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举办双向选择洽谈、制订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实施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调整等阶段。
5、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怎么办?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学生,如在一年内旧病复发,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6、考取研究生(第二学位)后学生要注意哪些事项?
考取研究生(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在拿到复试通知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以便学校保留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考到校外的将户口及档案关系转到校外,就业方案作为考取研究生处理;如果不到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学校可能会将其作为二次就业处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
7、毕业生如何跨省市就业?
对于毕业生跨省市就业,不但需要有接收单位,而且一般需要得到单位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各省市对于跨省市就业的学生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鼓励,有的限制。一般而言,中小城市大多采取鼓励措施,大城市采取限制或区别限制的居多。但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地都在积极吸收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很多省会城市已经放宽了对本科以上毕业生的限制,甚至有的采用“先落户后就业”的模式。
各省市通常都制订了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例如:
北京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的在京单位接收毕业生时,必须向有关学校出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毕业生接收函”,一个接收函对应一名毕业生接收指标。
上海市:由接收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出俱“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的通知”。
深圳市:由接收单位向深圳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出具“深圳市拟接收院校毕业生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