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101室事务受理部。
(二)、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以及《关于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内设立<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的复函》(沪人(2002)148号)。
(三)、受理条件
以不改变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普通全日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
以不改变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普通全日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
备注: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须在其毕业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到原生源地(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方可申领居住证。
(四)、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
由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
由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就业协议书原件(2004年已提交进沪就业申请表的可免于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事务受理部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中“外地户籍所在地地址”栏应填写原生源所在
1、申领人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事务受理部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中“外地户籍所在地地址”栏应填写原生源所在
地户籍地址,“申领人在本市就业现状”各栏目内容以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上所填写内容为依据;
2、中心受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报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
3、中心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4、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携带原生源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地址必须与申请表上所填的一致)以及本市的住所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到中心受理部门采集图象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5、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七)、工本费 依据市人事局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
(八)、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十)、咨询电话及网址
1、咨询电话:021-62403626
2、咨询网址:www.firstjob.com
www.21cnhr.com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04.2)